取款不给提 取钱银行职员多给1万,拒绝返还称“离柜概不负责”,法院判了
安徽铜陵,一男子到银行取钱,本想取4万元,不料柜员却多给了1万元!事后,银行追要多给的1万元时,男子以“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了银行的要求。无奈之下,银行将男子告至法院,法院判了。
男子小何因有急事需要用现金,来到银行准备取4万元。但因银行自动取款机故障,他只能到人工柜台取款。在办理取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疏忽,多给了小何1万元现金。小何回家后发现这一情况。
发现账目错误后,银行马上联系到了小何,要求他退还多取的1万元。但小何以“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退钱。之后银行又多次打电话请求小何退款,但每次小何都拒绝了。
银行无法追回这笔钱导致需要工作人员自己承担损失。为将这笔钱追回,银行最终只能将小何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何将多取的1万元退还银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何获得的1万元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银行有权要求小何将不当获得的利益退还。同时小何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院最终判决小何应当将1万元退还给银行。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 小何取现多拿走银行1万元的行为,涉嫌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小何去银行取钱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多给了小何1万,如果小何拒不归还多拿走的1万元,其行为就构成了不当得利,银行有权利要求小何归还这笔钱。
2.《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小何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明知自己多拿走银行1万元是不对的,还坚持不肯还钱,如果银行追究责任,小何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我们要正确对待双方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应对小何多取现金错误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小何发现问题后不退还,更为不当,法院支持银行请求其承担返还责任也是正当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同时相关企业和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最大程度避免此类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