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取款数据延迟不给提款怎么办 12亿银行存款难以提现,三千储户如何维权?
导语
近日,位于河南、安徽的五家银行近3000名储户发现,相关银行的手机银行APP突然无法使用,银行网站也处于“升级”状态,打电话无人接听;部分储户前往银行网点试图提现,但发现阻碍重重,外地用户根本无法取款。截止5月7日,据涉案储户统计,无法提现的金额已合计超过12亿元,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各方关注。
据报道,涉案储户已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官方的答复为:近期有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进行诈骗,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针对储户挤兑现象,银行方面无法鉴别非法资金与合法资金,故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提现入口,储户的合法权益会得到维护,请放心。但部分使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存款的储户表示,银行方面曾宣称根本查不到他们的存款,这一表述无疑令人难以放心。
根据现行法律,储户的存款受到《商业银行法》和《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如果本案中储户的资金不被认为是存款,则无疑面临诸多风险。笔者试图简要厘清本案的脉络,并结合有关司法判例,浅谈受影响储户如何有效维权,以及各方从此事件中可汲取哪些教训。
一
缘起:走到十字路口的村镇银行
涉案的五家银行——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安徽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均为村镇银行。根据2007年印发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从2006年启动试点至今,村镇银行已经成为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服务客户最基层、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据2021年数据显示,全国现有村镇银行1642家,其中民间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占比超过70%。
由于村镇银行对于“普惠金融”和“下沉服务”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一度被认为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但村镇银行因受其先天因素限制,往往存在内部管理不够健全,人员素质相对不高,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较差,服务客户信用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村镇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尤其是法律风险管理极易产生重大影响。再加上随着近年来经济周期变化,少数村镇银行逐渐劣变为高风险机构,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
为弥补品牌上的弱势,部分村镇银行向储户开出高于普遍水准的利率以吸引存款;并利用近年来发展迅猛的引动互联网技术,结合无所不在的第三方存款平台、银行自营App和微信小程序,实现了远远超出传统村镇银行的服务覆盖面。但与此同时,上述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并未得到相应提升,可能将地区性风险蔓延到全国,等于埋下一颗隐藏的“定时炸弹”。
鉴于以上原因,2021年1月,银保监会与央行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叫停了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同年3月,银保监会又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至此风靡一时的互联网存款业务已跌落风口。但仍有一些村镇银行通过擦边球方式,例如官网跳转导流,诱导客户办理上述业务。
在本案中,相关村镇银行利用移动端小程序在网上揽储,提供固定利率加上平台积分补贴后的年化利率可达4.1%-4.7%,比其他银行高出不少。如此高利率吸引了全国各地不少储户,一些人甚至将全家人毕生积蓄存入上述村镇银行,而未意识到其存款所面临的风险——涉案五家村镇银行此前均因严重违规行为而遭警告和处罚;五家银行共同的大股东许昌农商行,其自身的股东相当分散,有76家企业和个人,其中有30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该行副行长被许昌市警方悬赏通缉。
据2021年第四季度央行发布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显示:在我国现有商业银行中,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资产分别占本类型机构的5%、7%。昔日倍受青睐的村镇银行,如今已走到“十字路口”。
二
法律分析:储户有哪些维权途径?面临何种风险?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本案涉及银行方面内部管理混乱、存在大量违规操作,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以及银行的关联方可能资金链断裂等复杂情形。但以上风险并非由储户过失造成,其不利后果不应由储户承担,只要储户的资金被认定为储蓄款,则其依法享有取款自由,可以随时要求提款,如果该合理请求遭到银行拒绝,则储户可依法维权。但由于本案涉及储户数量众多、情况复杂,亦不排除部分储户的确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对此,笔者将分要点予以进一步阐述。
1.银行内部管理不善,不应导致储户对本金损失承担责任
前文已提到,本案五家村镇银行存在大量违规操作行为,部分工作人员更可能涉嫌犯罪。从报道中可知银行方面试图将责任归于部分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主张由此产生的债务与银行无关,但此种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本案中储户虽受高息的诱惑而异地存款,但其系按照该行指定的渠道和流程办理相关储蓄手续,例如不少储户提到相关小程序可由该行的官方公众号跳转,从而基于对该渠道的合理信赖而存款,其对于银行内部的管理混乱和违规操作没有能力预见和了解,对无法提款的后果并无过错,要求其自担损失并不合理。根据过往同类案件已有的权威裁判观点,法院也倾向于认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影响银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储户明知该犯罪行为的,储蓄存款合同有效。
即便退一步说,假设本案中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确系其个人行为,并非受村镇银行管理层的指示,但作为一般的储户在客观上根本无法辨别,而是基于合理信赖将资金存入,相关储蓄存款合同仍属有效。根据《民法典》(或合同签订时的原《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村镇银行的表见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对村镇银行具有约束力。银行方面应向储户承担责任,并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取款自由的规定,应储户的要求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
2. 高息揽储、互联网异地存款行为,并不当然造成储蓄存款合同无效
前文已经提到,类似于本案的“高息揽储”行为引发的纠纷在全国绝非少数,往往由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业务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进而骗划存款资金,导致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在大量同类案件判例中,法院倾向于认定银行高息揽储并不当然造成储蓄存款合同无效。
例如在【(2014)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裁判书中,最高院认为:储户潘某虽受“高息”的诱惑而异地前往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账户开立和存款业务,但潘某系在该行的营业场所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账户设立等相关手续;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潘某明知该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也并未实际参与上述犯罪行为,故法院认定双方建立了真实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应按照储户要求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
而在互联网存款方面,尽管该项功能自上线以来一直备受监管层关注,前文已提到监管部门在2021年先后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予以规范,导致互联网存款产品纷纷下架,但已有用户不受影响。且司法实践中亦鲜见法院以互联网存款为由,否认储蓄存款合同效力的先例。
综上所述,即便存在高息揽储和违规互联网存款等瑕疵情形,并不足以否定储户与银行之间真实的存款关系,双方签署的存款合同并不因此归于无效。当然,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并不会判令银行支付约定的高息,而一般以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
3.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上并不一定“先刑后民”
在本案中,银行方面拒绝储户取款的理由之一是相关刑事案件仍在调查中,无法区分合法存款与违法财产。许多储户据此认为,即便诉至法院要求银行付款,诉讼程序也会因为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案件而无法进行。但其实《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前提下,才中止诉讼,故刑民交叉案件并不一定适用所谓“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亦即《九民纪要》第130条)。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先民后刑”的刑民交叉案件。所以本案中储户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放款,并不一定以刑事案件调查结束为前提,尤其是在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做出先行判决,判令银行归还储户本金。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但不得查封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而实践中往往存在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意外牵连而被公安机关冻结。如果本案中无法提取的存款确实因为刑事调查而被冻结,则受影响储户可以首先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向银行查询账户被冻结情况,要求银行提供冻结单位名称、冻结起止日期、冻结类型和冻结金额等信息,如果确系无辜牵连,接下来储户可向出具冻结手续的公安机关查询了解冻结原因,随后在专业人士帮助下,依法向冻结单位出具书面详细法律意见,必要时申请口头听证。若冻结单位不同意解冻,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两者也可同时进行。
4. 储户需警惕的风险:哪些情形可导致无法向银行追回存款?
前文已介绍了本案储户可采取的维权方式及其法律依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储户的资金确有可能无法收回,此类情形应引起高度警惕,兹简要分述如下:
1. 互联网存款的有关证据未经固定可能灭失
本案中众多储户系采用互联网异地存款的方式将资金存入涉案村镇银行,在正常情况下,相应的储蓄合同和转账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银行的服务器上,储户可通过银行APP或官网随时调出查看;但一旦出现本案中APP或者小程序无法打开,或者官网显示“正在维护中”的类似情况,储户将无法获得相关证据以证明储蓄合同存在和具体存款金额,也就难以主张权利。当然,如果相关转账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相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倾向于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誉度低于银行,因而此类证据不一定会被法庭所采纳。
2. 款项可能打入第三方账户,因而未能真正建立储蓄法律关系
据公安机关披露,本案中部分村镇银行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实践中非法集资者常用的操作手段是以银行公信力为背书,诱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是在向银行存款,但合同的实际相对方与收款账户均为第三方,故储蓄法律关系未能建立,而构成一般借贷法律关系。例如2011年曝光的图娅案,犯罪分子伙同银行工作人员采取高息借款、诱骗被害人存款等手段,向内蒙古、北京、河北、河南等地83人,非法集资27.37亿元。参与集资的被害人以为其存款有银行背书,但资金实际上打入了犯罪分子控制的第三方账户,被定性为民间借贷而非存款。本案共造成被害人7.068亿元无法偿还。
3. 如将存折、密码或U盾等交由犯罪分子保管,则构成一般民间借贷关系
此种情形在互联网存款方式下较为少见,而多发于本地储户柜台存款,并与犯罪分子熟识的情况下;鉴于本次事件中一些本地储户也受到波及,故将其作为可能情形之一予以讨论。这类案件的典型例子是2009年的张菊花案:储户张菊花在银行存款后,将银行卡和U盾交给其认识的该支行营业部经理何卫华,后者出具了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被证明系伪造)的报关单。后900万存款被转走,张菊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二审法院认为,储户应对自己的银行卡和U盾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何卫华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出具的保管单对银行没有约束力,张菊花与何卫华形成借款关系,银行方面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
5. 储户的当务之急是什么?
受此事件影响的大部分储户可能会选择等待,一些储户已经向上级监管部门投诉,但由于相关刑事案件情况复杂,公安机关调查周期可能较长,而监管部门在案件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也不一定会承诺赔付,故储户在短期内恐难收回资金。笔者在前文已经讨论过本案走法律途径维权的可行性,建议有此意向的储户未雨绸缪,做到以下几点:
1. 搜集与存款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的微信、短信和通话记录及有关文件,并妥善保存,视情况可予以公证;
2. 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对存款的全过程进行整理复盘,理清来龙去脉;
3.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对方案,或委托专业人士与有关方面(银行、资金冻结单位)沟通谈判,或采取以“诉”促“谈”策略,结合多种方式维权;
4. 过程中应注意理性维权,切忌采取过激行为。
三
经验教训
此次事件在折射出基层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亟待提高的同时,也有不少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从广大储户角度来说,在受到疫情冲击的后金融危机时代,选择储蓄机构应更加谨慎,可尽量存入实力雄厚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如果一定要将钱存进村镇银行,考虑到《存款保险条例》的赔付上限,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账户存款总额可限制在50万元以下,避免将所有鸡蛋放进一个篮子;在银行储蓄时,切勿对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一瞥而过,而应尽可能仔细阅读其中条款,并可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开具存款证明;尽量减少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存款,勿相信“高息揽储”承诺;平时可多加关注金融法律专业人士学习有关知识,如有需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意见。
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此事件更加暴露了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农合金融机构)的内部合规风险。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快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并严格执行;优化股东结构和内部治理,加强人员管理和法律知识培训;在当前经济周期的大背景下适当降低资产增速和盈利预期,回归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金融本源;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士分析有关具体风险。
结语
为应对2018年以降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影响,金融稳定现已成为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宏观主题。十九大提出打好“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位列第一,而村镇银行与农合机构可以说位于这场金融稳定战役的最前线。此次村镇银行“提现难”事件已持续近一个月,给数千储户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银行储蓄不同于民间借贷之处在于,前者是以金融行业的公信力作为背书。如果此事件导致的民生问题长久得不到妥善解决,透支的将是民众对于国家金融秩序的信心,相信监管机构之后会更进一步强调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内控合规管理已成为银行立身之本、发展之基。从长远看,仅凭金融消费者提升维权意识难以解决银行体系信任危机,金融机构必须做到将业务拓展与法律风险防控紧密联系,中小银行尤其是村镇银行对于风险点的识别和把握将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