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减肥广告 微商在朋友圈卖含禁药的减肥产品,获利一千被罚十多万……
朋友圈售卖
含禁药的减肥产品
赚一千
被罚十倍
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需承担民事责任
禁药掺入减肥药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微商陈某通过网络途径购进减肥药“某植物压片糖果”“某果蔬酵素压片糖果”,共计90盒,15120元。
2019年11月以来,陈某在并未取得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文件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出售给不特定消费者。
2020年4月7日,有关部门在陈某的仓库中查获“某植物压片糖果”“某果蔬酵素压片糖果”。经检测,上述两种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什么?
西布曲明早在2010年被撤市且被列为禁药。其通过抑制去甲肾上腺素、5- 羟色胺和多巴胺的再摄取而增强饱食感,抑制人的食欲,从而达到减肥效果。
后被证实,服用西布曲明对人的心脏和神经系统有极大的损害,严重时会导致心脏骤停,并且会加大癌变概率。
经查明,陈某累计销售“某植物压片糖果”“某果蔬酵素压片糖果”28盒,销售金额10880元,获利约1000元。
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
基于被告人陈某主动自首、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2021年2月2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但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
陈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虽然没有特定被害人提起诉讼,但是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依法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21年3月15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公益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元。
陈某还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市级媒体上登报道歉。
法官说法
在这个网购盛行的年代,消费者通过更便利的渠道买到他们想要的产品。相比在一些平台开店卖货需要相关资质证明、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朋友圈卖货可谓“零成本”,交易基础仅凭网友间的“信赖”。收钱不发货、真假掺卖的事情层出不穷,现在竟出现了有毒有害食品。
本案中,无任何销售资质的被告人陈某仅通过网络平台进货、微信朋友圈推销就干起了买卖食药品的活,可见门槛之低,卫生安全难保障。被告陈某明知销售的减肥药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群众销售,虽仅获利一千余元,但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刑事处罚的同时还面临十倍赔偿金,得不偿失。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理性判断,着重考虑卖家相关资质、货物来源可追溯性、产品本身的安全性,不要盲目相信某些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要因“网红效应”去购买一些“三无产品”,尤其是与人身健康相关的食药品领域。
若是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法律还规定了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 源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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