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代写文章 第598期 代写论文难根治 哪里出了问题?
近日,安庆师范大学2012届毕业生金鹏举报称,遵义师范学院人文与传媒学院副教授赵井春,2013年公开发表的《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一文,抄袭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随后,赵井春承认抄袭,并表示论文是自己花3000元从中介处购买得到的。
遵义师范学院对其做出处理决定:解聘赵井春副教授职务;对该论文宣布撤稿,并登报声明注销;终止、撤销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两年内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
论文代写的性质不同于普通的代写。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这种所谓的“代写”,特别是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社会分工日趋精细的环境下,委托专业人从事专业的事,是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规则。而论文代写则另当别论。众所周知,论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201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都将处以通报、开除、取消学位等处罚。
无论是作为毕业的最后一道门槛还是作为评定职称的硬性指标,论文都附带着能力认定这一标准,其署名者和拥有者都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代写论文违背了能力考核的真实性,有违诚实信用。
央视新闻曾起底代写论文价格,一篇职称论文要代写保发,只需要1000多元,而学位论文则要贵一些。博士论文大概一篇5万元至6万元,硕士论文则是5000元到1万元左右,难度较大的例如医学类的论文则更贵。
论文代写行当的兴起,也有着一定的制度原因。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内:想毕业,交论文。评职称,交论文。尤其是在各种职称评审上,论文更是独占鳌头。但论文质量不是决定因素,发表在哪一级的期刊上,发表多少篇,才是重要的,这导致大多论文已经失去了学术研究成果的严肃性、权威性,变得功利化、鸡肋化。正是有这样“只讲论文不讲实绩”、“只看发表不看质量”的门槛设计在,代写论文的交易就难以消失。
曾有新闻报道,女大学生周某因对毕业论文头痛不已,于是花费1.8万元找代写,最后却发现被骗,钱打了水漂,论文也没有着落。而此次新闻报道中,副教授也是因购买的论文涉嫌抄袭,也不得不自食恶果。多家机构打出论文代写、代发“一条龙”服务,甚至出版非法期刊专为刊登职称论文服务。
不难发现,在每一次曝出的论文买卖、学术造假事件中,代写机构都是媒体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然而,追究代写机构责任的事件却是少之甚少。虽然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但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任何一方都要收到规则、秩序的约束与规范。
在今年7月份,央视新闻曾曝光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参与论文造假与买卖。随后,中山市公安局联合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多部门组成联合处置小组,对该公司进行搜查、调查,现已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立案。
虽有现实案例,但围绕代写机构的法律适用却存在着不少的争议。有人认为,非法经营罪中有包括“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多适用于违反经营许可的行为。但代写机构并无任何规定需注册,且论文也不该成为商品,因此,所谓的市场秩序其实并不存在。勉强与代写论文相对的是“非法经营出版物”。基于此种考虑,赵井春购买的论文实际上是本科生未经发表的毕业论文,是难以划定为出版物,因此,以“非法经营”的罪名来治理代写机构其实并不完全适用。
替考入刑: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有律师建议,可借鉴替考入刑的做法,对代写论文也纳入刑法进行治理。确实,在社会影响方面,代写论文同高考替考一样,确有破坏学术正常秩序、影响平等竞争之嫌,但从法理层面,也缺乏对其实施惩治的适用依据。毕竟,动用如此严厉的刑罚,针对一个从来未必法律触及的行业,需要在法理、法律渊源等诸多角度进行考量。
而教育部门的行政之手又难以触及代写机构,行政管理层面上,也是很难触及。利益驱动,加之监管空洞,使得论文代写行业发展如火如荼。
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的目的则是防止再犯,给社会以警示。但法律的制定本就落后于现实,难以及时处理,且如果过多的指望通过法律手段一板一眼的规划代写机构运营,恐怕也难符合市场对资源分配的调节。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话题,在法律没有规制的前提下,怎样的社会关系的管理,能否让“代写”之行当自由发展?这背后是否有着“责任拱手相让、权力当仁不让”的惯性作怪?由此观之,论文代写,并不是一个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