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广告页 保险产品宣传页有法律效力吗?
1、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解说产品时,通常会给客户看产品宣传页。这种宣传页是由保险公司制作,其上的图片文字都经过严格审核。那么,它对公司和客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吗?今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了解一下。
2、案例一。梁某通过学校,为女儿小梁投保一份校园保险。保险期间内,小梁不幸因病身故。梁某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小梁在投保前患有某种严重的疾病,按保险合同约定,无需给付保险金。
3、梁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上,双方矛盾焦点是:投保时,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认为,其在承保前,已通过学校,向家长派发了产品宣传页。而产品宣传页上对于“免责条款”是有提示说明的。梁某则对此不认同。
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宣传页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家长投保。其性质类似于广告,不属于保险凭证。宣传页上也没有提示家长需要特别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也没通过其他方式,专门针对家长进行过“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因此,仅凭这份产品宣传页,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梁某支付保险金。
5、事后法官表示,校园保险在投保时,家长可能未与保险公司直接接触,这往往会导致纠纷。保险公司应向家长讲解清楚,或者通过经纪人代理人,又或者通过学校,向家长解释,让他们在全面了解保险内容的基础上,再去决定是否投保。尤其对于容易引发纠纷的“免责条款”,一定要尽到合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6、案例二。某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页上,附有一份《保险收益计划书》,其上载明:“产品特色:一次投入、无限领取;首年开户6000元,追加保费20万元,第8年账户价值可以领取元”。王某看到该宣传页后,交纳了保费6000元,并追加交纳保费20万元,购买了该产品。但在王某领取了27万元后,保险公司未再发放其他款项,保单变更为退保状态。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要剩余保险金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7、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向原告出示的产品宣传页上有《保险收益计划书》。它对于所交保费金额、保险期限及保险收益都作出了明确约定,这使得原告作出了购买决定。但保险公司辩称,在投保过程中,客户填写的《投保单》上有提示:不要将之前的广告视为保险合同。
8、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称的《投保单》上的该部分内容,并未通过加粗字体等方式对投保人进行充分的提醒。保险公司也无法证实其业务人员,就这一点向王某进行过重点说明。因此,这份产品宣传页对于保险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依照计划书中的收益标准,向王某支付剩余保险金。
9、同样是产品宣传页,为什么第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二个却有?关键就是,你的产品宣传页究竟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还是一种“要约”。前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后者就有法律约束力。
10、什么是“要约邀请”?疫情期间,以物易物流行。你在你家的楼底大堂贴了一张广告:本人有一批可乐,有意交换者,致电。这就叫“要约邀请”。一来,你可随时撤回这则广告,即便没来得及撤回,就有人上门要求交换,你也可以拒绝——这叫约束力不明确。二来,你没说明可乐是什么品牌的,罐装还是瓶装,多少毫升,打算交换什么,交换最晚期限是哪天——这叫内容不明确。三来,你没说明只跟本楼邻居交换,还是外楼也行——这叫对象不明确。
11、那什么是“要约”?如果你的广告这样写:本人有24听可口可乐,335ml/听,想跟同楼邻居交换5斤猪肉加10斤蔬菜。今天来换,先到先得。这就是“要约”,有明确的约束力、明确的内容、明确的对象。
12、保险产品宣传页,一般被认为只是一种“要约邀请”。也就是说,你希望潜在客户看到这个宣传页后,主动来找你,向你要约。说白了,这就是个普通的商业广告,目的在于宣传商品优越性,引诱顾客购买。
13、但普通商业广告,如果符合了一些条件,就会被认定为是一种要约。上述第二个案例中,保险宣传页上附了《保险收益计划书》,具体载明了投入与回报,投保人是基于该具体内容而决定投保的。此时,宣传页就是要约了。投保人如果接受了这个要约,那么宣传页上的内容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
14、当然,这种由公司编制的《保险收益计划书》还说了不算的,是很不常见的。我想提醒各位的是,大家在给客户讲解保险产品时,一定不能夸大描述,更不能随便留下你自己胡乱画写的书面说明。因为你代表公司,一旦你自己乱写的东西被认定为一种要约,那对你和公司都是相当不利的。
15、一切以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页为准。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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