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宣传发布 商品外包装标签有虚假表述,定性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
提醒
商品外包装标签上的虚假信息定性问题探讨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曙光
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中,发现商品的外包装标签有虚假表述的内容,是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笔者结合基层执法实践作探讨,供参考。
一、商品外包装标签的内容是否属于广告问题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但对媒介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从广告法里的规定的涉及的媒介一般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户外、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对商品的外包装能否定义为媒介没有具体规定。也是一直困扰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的一个问题。
2005年,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虽然已经过期失效了,但可做参考。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执法有关工作指导》第九点:关于商品包装物违法广告。商品包装物本身可以成为广告内容的发布媒介,企业将广告宣传内容印制在商品的外包装物上,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这部分广告宣传内容应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商品外包装可以是广告的媒介,商品外包装上的内容除了必须标注的文字图形等外,其他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的,可以适用《广告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和《广告法》的虚假广告的竞合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从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有竞合的地方,即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表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违反了《广告法》,即可认定为虚假宣传,也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说明在竞合的情况下,适用《广告法》。
三、商品外包装标签的虚假信息的定性问题
商品外包装上的虚假的信息,如对商品的功能,性能、曾获荣誉做虚假的表述,是可以适用《广告法》,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可以依据《广告法》第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