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代写文章 时评:论文代写机构不能逍遥法外
近日,安庆师范大学2012届毕业生金鹏举报称,遵义师范学院人文与传媒学院副教授赵井春在2013年公开发表的《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一文,抄袭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该校也成立调查组,认定赵井春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属实,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目前,赵井春已经被解除副教授职务;其所在学校也宣布对该论文撤稿,并登报声明注销;终止、撤销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两年内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赵井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2013年1月,他抱着侥幸心理,花了3000元从中介机构处购买了《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一文。收到论文后,赵井春对该文没作任何修改,直接转投给了《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在论文买卖中,多家论文代写机构均称保证原创。但相关专家表示,绝大多数代写机构出产的论文都非原创。实际情况是:抄袭论文一旦被查出,购买者面临相关处罚,而代写机构和个人却难追责。
代写论文本就属于非法经营,满足的是畸形的市场需求,即便代写的论文属于“原创”,也是应该严厉打击的。但我国对代写论文这类经营活动尚无明确法律条款加以明确。因此,虽然有关研究早在2009年就指出,我国代写论文交易市场产值已达10亿元,而且媒体的跟踪报道显示,近年来代写论文的利益链越来越庞大,只要在网络搜索工具中输入代写论文,就可以轻松找到代写论文的机构且正在进行代写论文交易,可是却不见任何代写论文机构被追究责任。应该说,这种现象是十分荒谬的。
治理代写论文现象需要供需两端都要发力。
在需求端,应改革学术评价体系,淡化“论文情结”,而在供给端,则必须严厉打击代写论文这一非法行为,不能让代写论文的机构和人员逍遥法外。有律师建议,可借鉴替考入刑的做法,对代写论文也入刑进行治理。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代写论文交易的性质与恶劣社会影响就好比高考“替考服务”。
替考服务是有考生想主动找人替考,于是去找提供替考服务的团伙(好听的说法是机构),替考服务的团队则招募抢手去替考,按达成的替考协议(诸如考上某类大学)收取替考费,还有的则是替考团伙主动去寻找替考客户,承诺安全替考保证考上大学。在《刑法》修正之前,追究组织替考者和抢手的法律责任一直很困难,虽然大家都知道这是严重破坏高考公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却因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无法对其追究刑责,直到《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入刑,这一问题才得以解决。
代写论文与替考服务极为相似。渴求晋升职称和通过考核、答辩者,自己写不出论文,花钱请机构代写,机构承诺论文原创,保证发表,按论文的档次收取不同的费用。这样的交易和高考替考交易一样隐蔽,也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严重破坏正常的学术秩序,影响学术的平等竞争。对于购买者来说,这是严重的学术不端和学术欺诈,用购买来的论文挤掉他人评职称、申请课题成功,和高考请他人替考考出好成绩被更好大学录取一样。而对于提供代写论文服务的机构来说,是与购买者一起进行扰乱学术秩序,破坏学术公平的非法活动。
根据现行法律,提供代写论文服务的个人和机构是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的,因为非法经营罪包括“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由于从事代写论文的个人和机构没有注册(监管主体不明)、购买代写论文服务的个人往往由于自身行为不光彩,也不会对代写论文机构进行举报(无举报、无报案监管机构就不介入),而且,按照目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术管理和评价体系,也很难主动根据媒体曝光、网络搜索的代写论文机构信息去调查代写论文行为(只看论文数量,不追究论文来源)。
因此,代写论文的交易就可能公然进行、招摇过市,明知其犯法,整个社会却对其无可奈何。这与替考入刑之前,替考团伙当年在大学校园、贴吧公开招募“抢手”和招揽替考“客户”一样。
人们必须意识到,这是必须改变的局面。一方面,治理代写论文现象需要高校、科研机构从重视论文数量到重视论文的质量,从对学术进行行政管理和评价到实行学术同行评价,这是重塑学术价值观,治理对论文的畸形需求;另一方面,则要借鉴将替考入刑的方法,把代写论文入刑,尤其是组织提供代写论文者(购买论文者追究学术不端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代写论文者追究违法责任),必须追究刑责。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就有责任主动介入追查代写论文,而不是代写论文满天飞,学术生态严重破坏,司法机关却没有任何治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