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发布文章 微博、公众号等自媒体作者注意,发表文章不当可能担责!
对于自媒体从业人员来说,这是最好的时代,因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种自媒体平台繁多,为普通老百姓提供了畅所欲言的机会。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空间,自媒体从业人员发表文章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今天阅读了两个自媒体侵权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就告诉大家如何发表文章,才能不侵犯他人名誉权。
智能手机让自媒体写作更加方便
两个自媒体侵权案件简要案情
一个是北京金山软件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案,一个是黄晓明诉微博认证用户袁某侵犯名誉权案。
周鸿祎案基本案情:2010年360公司老总周鸿祎在微博等自媒体上发表了多篇文章,其中一篇内容为”揭开金山公司面皮“,涉嫌诋毁金山公司商誉,于是金山公司起诉周鸿祎。法院最终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微博、赔偿损失5万元。该案被最高院公报公布。
黄某案基本案情:2016年,微博认证用户黄某发表了诸如黄晓明吃喝**赌、欠债逃跑的失实内容,遭到黄晓明的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向黄晓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及维权开支3万余元。
自媒体作者被起诉的案例已经不少
法院对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裁判尺度
纵观这两起案件,法院都有一些共同的理念和裁判尺度:1、法院对自媒体的言论自由尺度更加宽容。自媒体(含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知乎号、百家号等)已经成为人人可以发言的平台,相比正式媒体,自媒体的发言更加随意、主观,如果对自媒体苛以较高的义务,可能伤害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所以法院相对宽容。
2、尽管自媒体的言论自由尺度较为宽松,但是自媒体仍然要把握事实陈述基本真实、意见表达客观理性的界限。言论自由并不代表自媒体可以随意陈述、评论,基本的底线仍然要遵守。这个底线是陈述的事实基本真实,意见表达客观理性,没有侮辱他人(含法人)人格,但是相对于传统媒体,对自媒体的个别偏激措辞、不当表述、偶有失实内容,法院一般认为仍然处于言论自由的范围。
比如某些劳动者网络维权案件,劳动者因被欠薪而发帖称老板是黑心老板,除了该意见之外其他内容都基本属实。法院一般认为这种意见虽然有所偏激,但是仍然处于言论范畴。
但如果存在陈述失实,又侮辱他人人格的情况,妥妥的侵权。
3、自媒体的注意义务与其影响力成正比。如果自媒体粉丝较多、曝光率高或者具有其他影响力已经成为网络大V或者公众人物,法院一般认为其注意义务相较于其他自媒体应更高,其在陈述事实之前,应该尽到更大的审核义务。
网络大V或公众人物在发表意见时,应当更加客观理性善意,法律对其偏激和不当措辞的容忍度更低。
如果未尽到上述较高义务,一般认为其存在侵权的过错。
在黄某侵权案中,黄某辩称其发表的微博均来自此前其他自媒体发表的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黄某集中了此前其他自媒体分散发表的不实内容,没有尽到较高的事实审核义务,成立侵权。
同时,营利与否也决定着自媒体的注意义务的高低。一般认为,营利的自媒体相对于不营利的自媒体,其注意义务更高。开通广告分成、赞赏等都可以视为盈利。
另外,自媒体本身的身份,也可以判定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以周鸿祎案为例,周鸿祎作为与金山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高管,其发布竞争对手的不实信息,主观上可以推定可能存在不当竞争、侵权的故意。
自媒体人一定要紧守真实和合法的底线
4、次传播(转发、转载、点赞、评论等)不当仍然要担责。虽然网络大V或者公众人物传播的内容,是转载的他人此前已经发布的内容,但是因为该内容虚假或意见表达不当,也可能构成侵权。
理由除了没有尽到较高注意义务外,其扩大了原本传播范围、影响力较小的传播内容的传播范围和影响,给被侵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转载是否不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转载主体是否尽到与其身份、地位、影响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的信息是否明显能看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是否对转载信息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
总之,自媒体虽然有趣,但是从业人员应时刻警惕法律风险。在发表文章之前,对文章内容要进行反复审视,对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要进行舍弃,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