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他人名下不动产权的三种方法 不动产登记最新规定出台:谁能查询他人名下房产信息?
对于广大群众而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在进行房产交易、继承等重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相关交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对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维护交易安全以及明晰不动产权属等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之前,关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几部立法文件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各地也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公布了最新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就“谁能查"、“查什么”、“怎么查”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明确。
01 谁能查?
《办法》明确了以下几类主体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权利人
(二)利害关系人,包括:
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准利害关系人,包括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的
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四)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含准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02 查什么?
《办法》同时细化了不同查询主体的具体查询范围:
(一)不动产权利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权处分不动产的权利人)
权利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不动产坐落位置、单元号等
(二)利害关系人: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不动产坐落位置、单元号等
(三)准利害关系人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不动产上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设有权利负担,包括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四)准利害关系然委托的律师:
所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主体名称与登记簿上是否一致;
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具体的查封登记机关
03 怎么查?
《办法》还就每种查询主体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当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了明确,律师建议相关主体在赴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前,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具体参见“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政策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