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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菲律宾九州公司九州娱乐城系网络**平台,在上海、武汉、重庆等处设立据点,上海刚谷公司、武汉明德公司、重庆洞府公司为九州娱乐城的运行提供软件开发与维护。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侯某某、陈达、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王灿、习某、徐某某、宋某某在明知菲律宾九州娱乐平台是网络**平台的情况下,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帮助,获取报酬。其中,侯某某、陈达在菲律宾马尼拉平台总部控盘部门工作,分别获得报酬元、.03元;刘某某帮助刘刚(已判刑)管理九州娱乐平台在国内设立的“北大据点”,获得报酬元;冯某某、付某某在九州娱乐平台在国内设立的“云端据点”工作,分别获得报酬60万元;王灿、习某、徐某某、宋某某在九州娱乐平台“东方组”工作,分别获得报酬元、元、元、88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勘验文书,手机截图,被告人投案自首说明及抓获经过、资金账户明细、户籍证明,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蒋某、孙某、王灿、左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陈达、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王灿、习某、徐某某、宋某某明知是**网站,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王灿、习某、徐某某、宋某某投案自首,均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陈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王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习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习某、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自己是初犯、从犯,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工资流水中有66万元用于团队建设,不应算作自己的违法收入,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徐洪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2018年2、3、5、6、8月份的工资流水是用于重庆洞府公司的开销,不是他个人报酬,个人报酬实际不到100万元,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侯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侯某某系从犯,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前科,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达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陈达系从犯、初犯,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刘某某是从犯、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付某某系从犯,积极退赃,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冯某某是从犯、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灿的辩护人对起诉书中认定王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认定其自首没有异议,王灿本人说明其退赔的160万元违法所得中有66万元属于公司活动经费,并非其个人收入。认为王灿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应当尽量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王灿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在审查起诉其间认罪认罚,法院应当采纳认罪认罚具节书中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习某系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系从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认定徐某某获得报酬的数额有异议。认为王灿以外的其他人对徐某某的转账不能认定是其工资收入,其转账工资数额应为元,2018年以现金发放12.6万元。徐某某属于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节书,主动投案自首,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徐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家中有刚满月的孩子,判处缓刑没有社会危害,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宋某某平时一贯表现很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是从犯,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接孔某举报称其在网上九州娱乐平台(域名)参与**、赌球等**,共计投注10万余元,决定对此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菲律宾九州公司九州娱乐城”(简称:九州娱乐城)系网络**平台,九州公司软件部门在上海、武汉、重庆等处设立据点,上海刚谷公司、武汉明德公司、重庆洞府公司为平台运行提供软件开发与维护。孔某、蒋某、左某、王灿四名参赌人员共向该平台投注200余万元。
自2017年1月起,被告人侯某某在明知“九州娱乐城”为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在菲律宾马尼拉平台总部控盘部门工作,负责球类比赛的盘口,按照公司要求去大的**网站参考盘口,核对无误汇报后将盘口开设出去让参赌人员下注,同时还关注并防止参赌人员“打水套利”,至2018年12月辞职,共获得报酬元,案发后退还违法所得5万元。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陈达在明知“九州娱乐城”为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在菲律宾马尼拉平台总部控盘部门工作,负责网球类比赛,按照公司要求去大的**网站参考盘口,核对无误汇报后将盘口开设出去让参赌人员下注,至2018年10月辞职,共获得报酬.03元,案发后退还违法所得30万元。
自2015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九州娱乐城”为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帮助刘刚(已判刑)管理该平台北京“北大据点”,负责据点日常运营、考核员工、监督工作进度等,至2018年8月辞职,共获得报酬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自2016年10月起,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九州娱乐城”为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在该平台沈阳“云端据点”工作,担任“天宇组”副组长,主要负责游戏大厅方面,即登陆游戏时看到的九州娱乐平台网站页面真人游戏嵌入的Flash大厅和手机端真人游戏大厅,至2019年初辞职,共获得报酬60余万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自2016年下半年起,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九州娱乐城”为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在该平台沈阳“云端据点”工作,担任“天宇组”组长,负责开发在线客服系统,至2018年9月辞职,共获得报酬约60万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王灿在明知“九州娱乐城”为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在菲律宾马尼拉担任该平台“东方组”组长,该组在国内成立了武汉克明峻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德据点)、重庆洞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洞府据点),主要负责平台的手机和网站前端、后台内部管理软件的开发,王灿负责“东方组”日常运营、工资发放等工作,至2018年9月辞职,共获得报酬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习某在明知“九州娱乐城”为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在菲律宾马尼拉该平台“东方组”工作,主要参与平台网站首页(会员端)的开发,至2018年9月辞职,共获得报酬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九州娱乐城”为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在菲律宾马尼拉该平台“东方组”工作,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王灿管理东方组的日常工作,同时从事平台支付接口的软件开发,至2018年9月辞职,共获得报酬元,案发后退还违法所得100万元。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九州娱乐城”为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在菲律宾马尼拉该平台“东方组”工作,主要负责抓取名为“HK”知名**网站的数据,利用自己编写的“爬虫软件”抓取该网站的比赛结果、盘口信息等,然后导入平台数据库,供平台控盘人员参考,至2018年8月辞职,共获得报酬88万余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一)被告人侯某某、陈达、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王灿、习某、徐某某、宋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二)湘阴县公安局岭北派出所关于侯某某意向性投案自首说明,抚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刘某某、冯某某、付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聊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关于王灿、习某、徐某某、宋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
(三)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8月9日下午17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壹号悦湾小区13栋705房内将侯某某、陈达抓获。
(四)聊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勘验文书、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4月11日对九州娱乐平台收款卡办案说明及相关截图,证实九州娱乐平台网站有九州体育、九州真人等栏目,每个栏目下面又有一些子栏目,专区中有存款专区、提款专区等,提供多种存取款方式。
(五)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证实被告人习某、宋某某、徐某某、王灿、侯某某、陈达多次前往菲律宾,刘某某三次前往菲律宾,冯某某、付某某各一次前往菲律宾。
(六)聊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侯某某、陈达、王灿、习某、徐某某、宋某某的护照6本、陈达的菲律宾工作签证1张。
(七)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聊城市公安局涉案资金收据、聊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说明、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涉案款收据,证实各被告人退邀违法所得情况。
(八)聊城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证实冻结查封王灿财产情况。
(九)蒋某的手机截图、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蒋某从九州娱乐平台网站上提现平台汇款账户83个账号清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蒋某在九州娱乐平台参与**。
(十)左某的手机截图、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左某从九州娱乐平台网站上提现平台汇款账户94个账号清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左某在九州娱乐平台参与**。
(十一)王灿的手机截图、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九州娱乐平台向王灿邮储银行汇款账号6个、王灿使用的建设银行向九州娱乐平台汇款账户32个卡号、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王灿在九州娱乐平台参与**。
(十二)被告人侯某某账户资金明细、陈达账户资金明细、刘某某、账户资金明细、冯某某账户交易明细、付某某账户交易明细、王灿账户交易明细、习某工资流水明细、徐某某工资流水明细、宋某某工资流水明细,证实各被告人获得报酬情况。
(十三)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刑初916号、13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其他相关被告人刘刚、王迪、乔宇、李健、华清春、李亚楠、冯欣欣、马春婷、伍姣、王建宏、刘树兴、马新博、刘永赟、梁通、郑超、高文旭、李家昌、董振、赵洪岩、龙湘、蔡蒙蒙、郑金宝、周乐、李绍涛、林凯征、徐帅、万逸隽、郑益民均已判刑。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孔某证实,他2015年年底开始在九州娱乐平台上参与网络**,没有获利,于2017年6月13日向聊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报案。
(二)证人蒋某证实,他2016年4月份开始在九州娱乐平台上参与网络**,投注大约20万元,输了大约10万元。
(三)证人左某证实,他曾在九州娱乐平台参与网络**,一直玩到2017年6月份,输了大约5万元。
(四)证人王灿证实,他2016年至2017年在九州娱乐平台参与过网络**,输了大约100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他2017年10月大学毕业没工作,在网上看到一个招聘广告,网上通过QQ视频面试去了菲律宾,工作地点在菲律宾马尼拉市马卡蒂区的罗宾森大楼的25楼,培训了一个月,学习电脑基本操作和控盘业务操作,分到控盘部门,在九州娱乐平台负责球类比赛的盘口,包括乒乓球、羽毛状、台球、手球、水球等球类比赛,还做一些控制“打水客”的工作,知道九州娱乐平台是网络**平台,于2018年12月离职。
(二)被告人陈达供述,他2015年10月通过网上应聘去的菲律宾,工作地点在马尼拉市马卡蒂区,知道九州娱乐平台是个网络**平台,到了以后被分配到控盘部门,在网球板块工作,主是监督网站的盘口有没有跟上国际的其他盘口,如果超出公司的规定的范围就汇报给盘口的负责人,负责人核对无误后把盘口开出去,参赌人员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下注,2018年10月离职。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2015年初通过刘刚入职九州娱乐平台,大约半年后了解到九州娱乐平台是**平台,他所在部门是IT部门,也叫软件部门,帮助刘刚管理“北大据点”,编写平台公司终端程序,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8月离职。
(四)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他2016年10月份在网上投简历,经过面试后加入到九州娱乐平台,在软件部门下面“云端据点”工作,加入后不久就知道九州娱乐平台是一个**平台,他是“天宇组”副组长,组长是付某某,他负责游戏大厅方面,就是登陆游戏时的看到九州网站页面真人游戏嵌入的Flash大厅和手机端真人游戏大厅,2019年初离职。
(五)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他2016年下半年加入九州娱乐平台,在软件部门下面“云端据点”工作,加入后不久就知道九州娱乐平台是一个网络**平台,他是“天宇组”组长,冯某某是副组长,他负责游戏大厅方面,就是登陆游戏时的看到九州网站页面真人游戏嵌入的Flash大厅和手机端真人游戏大厅,受李健直接领导和管理,2018年9月离职。
(六)被告人王灿供述,他2015年下半年参加九州娱乐平台,去菲律宾担任“东方组”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平台的手机和网站的前端、后台内部管理软件的开发,知道九州娱乐平台是网络**平台,2018年9月离职。
(七)被告人习某供述,他2015年下半年去的菲律宾,参与开发九州娱乐平台网站首页(会员端),功能有存款、提款、进第三方游戏平台等,所在“东方组”负责人是王灿,加入后就知道该平台是网络**平台,2018年9月离职。
(八)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他2015年10月开始在菲律宾九州娱乐平台工作,是“东方组”副组长,组长是王灿,他主要是做支付接口的开发和维护,知道该平台是网络**平台,2018年9月离职。
(九)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他2015年10月开始在菲律宾九州娱乐平台“东方组”工作,知道该平台是网络**平台,他主要负责抓取**网站的数据,供平台控盘人员参考,2018年8月离职。
上述证据来源清楚、收集合法,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王灿的违法所得问题,王灿辩称其工资中有66万元用于团队建设,不应算作自己的违法收入。经查,王灿2020年1月20日到案后,在书写的“悔过书”中明确认可违法所得为160万元,并在其银行卡交易明细表上对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的工资收入做了标记,2020年4月9日退缴160万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认罪认罚,从未改变这一供述,现在当庭改变供述,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问题,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2018年2月之后的工资流水不是其工资报酬,而是“洞府据点”的经费。经查,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徐某某的工资由王灿向其转账,2018年2月、3月、5月、6月、8月虽然不是王灿向其转账,但也是由九州娱乐平台其他相关人员向其转账,且转账的时间(每月10号左右)、数额均与之前的工资转账高度相似,不能排除是其工资收入,徐某某也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侯某某、陈达、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王灿、习某、徐某某、宋某某明知“九州娱乐城”是**网站,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开发软件等服务和帮助,并从中获取报酬,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各被告人为**网站提供服务和帮助,并非**网站的投资者或参股人,不参与**网站的日常管理,对**网站的资金运作、管理和分成无决定权,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王灿、习某、徐某某、宋某某属于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灿、习某、宋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徐某某、陈达、侯某某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根据退赃情况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习某、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侯佳迪、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习某、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判前社会调查结果,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灿、徐某某、陈达获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徐某某、陈达未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均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当庭关于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要求对被告人王灿、徐某某、陈达判处缓刑以外,其他意见予以采纳。各被告人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元、陈达违法所得.03元、侯某某违法所得元,继续追缴。
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王灿、陈达、徐某某、习某、宋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冯某某、侯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对被告人陈达违法所得人民币.03元、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荣垂功
人民陪审员杨承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权薇
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