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项目贷款 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2017
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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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2017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三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部署,巩固“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成果,加大力度帮助解决广大妇女在创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紧缺问题,进一步促进广大妇女群众创业就业、脱贫致富,省妇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联合实施“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2017-2019年)”工作(以下简称“项目”)。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着眼于服务妇女创业就业、脱贫致富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为载体,解决妇女在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以创业带动就业,帮助更多的妇女发展生产,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实施时间
2017-2019年。时间3年。
三、实施目标
在2011-2016年实施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项目成果,扩大项目的综合效应。每年为妇女和巾帼致富带头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扶持,进一步缓解妇女创业和扩大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直接让2000名妇女受惠,间接带动2万名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脱贫,为推动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贡献力量。
四、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其中,优先考虑致富带头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及项目的妇女。
(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家庭劳动力充足,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自身或家庭所从事的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满足贷款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妇女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五、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一)经办金融机构。
凡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向当地市级妇联申请成为妇女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各地市妇联可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1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与妇联、财政等部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贷款及贴息的`相关工作事宜。
(二)贷款额度。
妇女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另外,每个地级市每年可推荐5-10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等,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贷款。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一般为1-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
各地要积极争取经办金融机构的支持,实行基准或优惠利率,将项目贷款利率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
(五)贷款贴息。
省妇联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妇女贷款需求及贷款工作情况提供部分贴息资金。省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六、贷款方式和流程
(一)贷款方式。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的实际,对妇女创业担保贴息贷款采取“评定等级、核定总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等管理方法。贷款还款、计息、结息等具体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后,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贷款流程。
符合条件的妇女自愿向镇妇联提出贷款申请。镇妇联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经营项目等内容进行初审后,上报县(市、区)妇联审核,再推荐到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核定创业贷款额度,并将信息反馈县(市、区)妇联。经办金融机构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自主审查、自主发放、自行回收。从镇妇联接收申请至县(市、区)妇联审核推荐完毕,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金融机构从接到贷款申请至完成贷款发放,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贴息方式及流程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贷款授信额,分年度拨付部分贴息资金到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贴息;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在结息日或贷款到期日前,经办金融机构依据合作协议,将当地妇联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的贷款相关报表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后如期拨付贴息资金。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当年资金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八、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
1.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资金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组织专项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按程序拨付贴息资金;配合省妇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2.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及时拨付贴息资金;负责审核贷款的贴息资金,管理监督贴息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二)金融部门
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地方法人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妇女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给予区别对待,对妇女创业担保贴息贷款业绩排名靠前的经办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支持。
2.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当地妇联、财政、经办金融机构制定当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妇联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建立与当地妇联、财政、经办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贷款情况评估总结工作。
3.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制定项目贷款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尽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提供利率优惠、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服务;设定专岗负责做好贷款管理工作,每月将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报表报县(市、区)妇联和财政局;做好贷后跟踪检查,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掌握资金使用及项目经营情况;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三)妇联组织
1.省妇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明确扶持范围、贴息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制定资金的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了解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等。
2.市级妇联负责争取地方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指定专门的部室和人员负责项目工作;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制定本地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的宣传和推介;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督查;建立妇女创业担保贷款项目档案;及时向省妇联上报项目报表和项目工作报告;跟踪协调项目工作的落实。
3.县(市、区)妇联负责对妇女进行项目、信用和还贷款宣传,跟踪管理项目的实施,积极指导、帮助镇和村妇女组织抓好相关工作;发动妇女积极申请项目贷款,接受、审查镇级妇联推荐的申请材料,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考察、比较、分析、评价,并加具意见;建立妇女创业项目档案;向经办金融机构报送推荐材料;定期跟踪项目生产情况;及时向市妇联上报项目报表和项目工作报告。
4.镇级妇联负责接受妇女创业贷款申请表;指导村妇代会主任筛选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对象,对贷款申请人项目初审并上报县(市、区)级妇联;跟踪指导借款人合理使用资金,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四)借款户
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承诺按时按约归还贷款,贷款全部用于投资计划项目的生产经营。
九、监督管理
1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妇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3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4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妇联、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