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维护不给出款 【警方提醒】境外**我们也不能容忍!
打击境外网络**最新消息
2020年4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依法严厉打击跨境**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跨境**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境外赌场、**网站加大对我公民招赌力度,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借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两类犯罪组织、人员还相互勾联,危害更加突出,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公安部在《通告》中表示,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经济社会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跨境**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境内外实施跨境**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为犯罪分子传授作案方法、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的,都将受到依法严厉打击。
二、凡是在境外从事有关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回国必查”,逐一调查、一查到底,依法打击处理。对在当前加快复工复产阶段从事跨境**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境内人员被骗或公司企业财产受损等情况的,将依法从重惩处。同时,参与跨境网络**活动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参赌人员。
三、移民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出入境管控,强化边境地区巡控,依法打击违法出入国(边)境活动,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出入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仍然出入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一并立案侦查。
四、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和电信网络诈骗的综合治理,加大非法资金管控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为跨境赌资提供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最大限度阻断资金非法流通。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还将在出入境管理、个人征信等方面加大管控惩戒力度,建立参赌及从业人员“黑名单”等制度。
五、跨境**“十赌九输”,电信网络诈骗全是“陷阱”。请广大群众认清其骗人本质和严重危害,自觉抵制赴境外或在网上参赌,高度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手法新特点,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对所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捣毁特大犯罪窝点、打掉特大犯罪团伙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12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防范打击整治跨境网络**活动工作,此前2017年3月、2018年1月,公安部两次部署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
会议上,赵克志强调,要精心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跨境网络**犯罪“断链”专项行动。具体来说,主要打击以下几类活动:
集中侦办一批组织出境**、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等大案要案,摧毁一批境外赌场在我境内揽客招赌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组织网络;
打击一批为跨境网络**等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的“地下钱庄”和网络支付平台;
打掉一批为跨境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撑的国内网络运营商及公司。
从犯罪组织网络,到“地下钱庄”和支付平台,再到国内网络运营商及公司,可以说,这次打击覆盖了跨境网络**所有参与方。
跨境网络**常见套路有哪些?
1、客服人员操控后台。
会让新客尝点小甜头,因为整个后台都是在客服人员的操控中的,客户的一举一动都是在掌控中的,让客户赢点小钱,让客户认为可以通过**赢钱,投入的钱会越来越多,一旦没有收手,赢来的钱很快就会输光,然后举债投入,最后背上高额赌债,“时时彩”倍投就是很典型的。
2、大赔小。
网络**平台的其他玩法,如**等玩法,都是杀大赔小,几千块钱就可以买一套程序,在程序上看到在线其他玩家可以赢钱,殊不知哪些“玩家”其实都不是“人”,只是给你赢钱信心的“假数据”,宰羊都得等肥了,待你玩大钱已经套光了。
3、后台作假。
牛牛、炸金花玩法,基本上都是庄家在给牌,牌大牌小庄家都知道,所以当事人基本上都赢不了,而且亏钱会让倾家荡产,基本上庄家都是上下通吃,无法招架。
4、后台修改胜率。
捕鱼等,平台会给你设置捕鱼概率,千万不要相信上面宣传的捕鱼,和自己拿网捞鱼一样简单,套路多得很。新注册的号概率给你调大,等投钱以后概率就会减小,让客户不停的充值才是平台的最终目标,平台是专门吸引让人进行投钱的。
5、不给出款。
如果运气好赢了钱,而且数目很大,那么你在提下现试一试,前期盈利不大提现都可以,后期等你放钱到了他的一个设定值,或者你玩的时间较长了,那么你的钱基本上也被套走了,客服是不会给你转账或者提现的。
网络跨境**怎么判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涉嫌**罪,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
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有聚众**或者以**为业的情况行为。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聚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的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