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凭条 最高法院: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是否当然发生法律效力?(附五大详细裁判规则)|法客帝国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
案例一:王某与上海某银行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2221号]认为,
“王某与银行签订授信合同,约定王某在该银行取得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27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时签订了对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与银行签订本案借款合同,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尽管王某主张其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空白合同,实际借款系由银行原工作人员何某操办等,但其在原审中,认可其在上述一系列合同及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银行对王某的上述主张亦不予认可,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在空白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的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判断和预期,原审以此为由未支持王某的抗辩主张,并无不当。”
案例二:赵某、濮阳Y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977号]认为,
“赵某与王某系同学关系,王某为某银行盟东分理处的工作人员,赵某曾多次委托王某帮其借款,并将部分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交给王某。赵某对此称,为避免出现王某虚假填写借款合同,故在合同中注明出借人将资金划入或现金存入赵某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内合同生效。2005年1月17日,涉案的两笔存取款业务均由银行临柜工作人员王某办理,至于建设银行电脑系统显示为赵某名下40万元存款凭条与某名下40万元取款凭条的先后次序是否存在问题,但当日赵某其银行账户内真实地增加了40万元,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亦同时减少了40万元,王某作出了相关解释并证明赵某存款账户中的40万元系由王利的款项支取并转入。因王某是办理上述业务的经办人,赵某以其之后与王某产生经济纠纷、有利害关系和王某患抑郁症为由,不足以推定王某即作出了虚假证言。结合本案的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应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
保证人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应视其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出借人在空白合同上填写后续内容不能认定为伪造证据。
案例三:山东B公司、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986号]认为,
“即使B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内容在B公司盖章、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名章并交给合同相对方时为空白,即使在B公司加盖公章并交给合同相对方时(董事)股东会担保决议的担保金额处为空白,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行为的法律效力可认定为B公司授权相对方填写相关内容。上述证据并非伪造证据。同理,即使杨某、仝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内容是在其签字并加捺手印后由相对方员工填写,但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捺印后将空白合同交给相对方的行为,可认定对农商行填写后续内容的授权。因此,B公司、杨某、仝保柱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其担保责任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程某、肖某与某农村商业银行及李某、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1133号]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作为借款人在湖滨农商行贷款150万元,孟某承诺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程某虽出具担保承诺书为孟某贷款进行担保,但该担保承诺书与李某借款合同在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内容相一致,且其签署的保证合同亦载明借款人为李某,即使如程某所主张其系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该行为亦应视为对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在李某、孟某没有完全履行还款责任情形下,判决程某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该放任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自己承担。
案例五:沭阳县H公司与沭阳县S法律服务所、徐某、胡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7779号]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法律服务所提供了有H公司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主张代理费,该委托代理合同第七条载明“以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按20%收取风险代理费”。H公司主张系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法律服务所结案归档,第七条内容系法律服务所擅自添加,并非双方合意。首先,H公司认可双方曾经附条件口头约定过支付全额工程款的20%作为代理费,20%代理费的约定也得到证人张某,4证言的印证,H公司主张双方最终约定代理费10万元,但该主张无证据证实。其次,H公司主张补签委托代理合同系为了法律服务所结案归档需要,其系在法律服务所及其非法聘用人员徐某欺诈下补签的委托代理合同,对此法律服务所及徐某均不认可,H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再者,H公司作为理性商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应当对商事交往中的行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此放任行为产生的商业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六:王某、济南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833号]认为,
“涉案双方签署的《房屋交接书》第七项虽然约定申请人“以24个月物业费抵顶延期交房所有违约金”,但对该合同条款,申请人王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其签署交接书时该处为空白,并无该合同条款,该合同内容系被申请人事后添加的,并申请二审法院对该条款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院未予准许。本院对此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涉案房屋交接书上进行了签字,即使签字时,双方争议的该合同条款系空白,申请人应及时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未及时提出异议,仍在空白合同书中签字,视为对对方当事人添加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因而双方签字认可的房屋交接书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且申请人主张该争议的合同条款系伪造,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理据不足。”
无权代理人擅自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构成表见代理,效力及于被代理人。
案例七:M投资基金有限公司、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4251号]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审法院对2015年4月1日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书》效力的认定是否正确。对此,首先,鉴于李某系M基金公司授权处理宁波L公司在M公司前期筹备和公司成立后初期运营管理的负责人,李某持有M基金公司印章,且全程参与涉案款项的借款过程,足以使X投资公司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即使《债权债务协议书》系李某私自出具,李某盖章的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M基金公司。其次,《债权债务协议书》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自各方签署后生效",X投资公司虽然未在该份协议中盖章,但其持有该份协议,并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供,其行为已表明其接受协议的条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份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有相应依据。最后,M基金公司已将其盖有公章的《债权债务协议书》交予X投资公司,M基金公司若要撤销该要约,应在X投资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X投资公司,而M基金公司撤销该要约的时间发生在(2016)浙0225民初6664号案件的庭审陈述中,此时X投资公司已接受该份协议,并作为证据提供,M基金公司撤销该要约的时间迟于X投资公司承诺的时间,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份协议已不能撤销,各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视为其将协商劳动合同具体内容权利自愿交予合同相对人。
案例八:王某与江苏南京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296号]认为,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本案中,王某自1999年5月26日与A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王某自认曾在2008年与A公司签订过空白劳动合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A公司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其将自己协商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的权利自愿交予A公司,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王某关于A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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