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投诉平台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鲁办发电〔2017〕19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16〕25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公路、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年底,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基本原则
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和各市场用工主体,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办)、工业园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治理欠薪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指导督促本部门(行业)所监管的企业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工作。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招用农民工的主体责任,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1.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行为,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2.工程建设领域,要加强本行业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即使用工时间较短的,也要签订劳动合同。鉴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性,可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
3.对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以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加强建设市场监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
1.把好立项审批关。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开工建设。
2.加强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转包、层层分包,坚决杜绝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挂靠借用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3.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未按规定额度预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依法予以限制。
4.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及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对没有如实进行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由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
(四)加强“一书两金一卡”制度落实
1.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所有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专管员及联系方式等。
2.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都要按规定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2017年年底未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3.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加快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者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4.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里,要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人工费结算审核、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事宜,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3年以上备查。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个人工资账户。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督促落实,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完善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
完善健全欠薪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各乡镇(办)、园区要按照规定启动应急机制,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稳妥处置。要耐心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确保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坚决防止蔓延扩大。在处置过程中,发现确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要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引导有关当事人通过司法等渠道解决其诉求。对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薪或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完善欠薪入罪司法联动机制
建立完善“欠薪入罪”司法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衔接,以便于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置恶意欠薪案件。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固定落实好相关证据,由人社部门按照欠薪入罪有关条款,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完善企业违法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体系,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人社部门企业守法诚信评价、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监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互联互通,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让失信企业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纳入“黑名单”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消费、出行、出境等进行合理限制。
(八)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1.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纳入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发挥好“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区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和“区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本部门(行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行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工作。
人社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情况专项检查。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本部门(行业)监管的企业或所审批管理工程项目欠薪问题的治理全程负责,牵头处理、督办本部门(行业)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对发生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积极落实好相关证据,由人社部门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指导、督促本部门(行业)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行业)的工资保证金收取、管理使用和退付。
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人社部门共享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因拖欠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国有控股企业的用工管理,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履行好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专户,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工会组织负责指导企业工会组织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负监管责任,不得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中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当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层层分解任务,认真落实各项责任,监督所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从2018年起要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督促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在相关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在建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在征得政府同意后责令项目停工停业整顿。对新建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开工审批。
(二)依法查处案件。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对各类欠薪投诉举报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快速立案和处置。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人社部门企业守法诚信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住建信用信息平台在内的各类信用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部门之间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着力推进企业落实预防欠薪的主体责任,力争做到各类企业不因主体责任的缺失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沾政办字〔2018〕128号.pdf
沾政办字〔2018〕12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