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产品广告 严把广告发布关 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构建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通力协作。现在,各种形式多样的广告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手段,会在不断重复地潜移默化中影响儿童的认知和思维。为了给儿童构建良好的社会生长环境,远离违法违规广告的困扰,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和广告从业者:
守护童“颜”
谨慎使用儿童化妆品广告宣传用语
发布儿童化妆品广告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例如出现“湿痒护理、告别湿疹”等宣称能够治疗湿疹的医疗内容。不得含有“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使人误解可食用的有关图案,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不得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用语,不得对超出儿童化妆品功效的内容进行宣传,例如“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防脱发”等与儿童化妆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传。不得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辨识标志,区别于非儿童化妆品,但并非质量认证标志。
守护“瞳”真
切勿制造防控近视广告宣传陷阱
发布涉及治疗儿童青少年近视的科目和诊疗技术广告时,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涉及治疗近视功效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时,应取得“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时,不得使用“康复”“恢复”“摘镜”“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或者降低近视度数的画面、视频等,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普通食品或者不具备“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缓解视疲劳功能”“改善视力”等功能性宣传。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包括眼镜配制)在内等广告,均不得涉及近视治疗的内容。
守护童心
依法依规发布涉未成年人广告
发布涉及未成年人广告时还应注意,内容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引导其科学合理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发布商业广告时,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发现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