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审核不让出款 吉林银行“取款须经派出所事先同意”?律师:如确需额外审核程序必须合法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吉林银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该事件立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冲上网络平台热搜榜。
据蓝鲸新闻报道,6月12日,吉林银行工作人员证实,取款2万元以上须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才可以取款。此举并非银行单方面决定,而是基于当前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为防范电信诈骗、保护居民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不过,对于广大储户来说,取款突然须增加一道程序,造成不便之余,对银行的信心和声誉均有一定影响。截至发稿,财联社记者未能获得吉林银行对此事的进一步回应。
6月13日,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其函对财联社表示,虽然吉林银行和派出所出发点是好,防范电信诈骗是合法且必要,但任何措施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果确实需要采取额外的审核措施,应当确保合理合法、程序正当,且确保消费者被充分告知并理解信任这些措施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
长期研究银行声誉风险的道誉声誉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李利明认为,从银行欲言又止的背后看出其有难言之隐或者有所顾忌。在这背后,其实是银行承担了一些本不应自身承担的社会职责,或者承担了某些部门工作成效不显著的社会成本。
银行网点人士:一旦客户与账户涉诈即会问责
过去两年来,不时出现银行卡冻结、存款被问资金来源、取款被问资金用途、开户、取款和转账受到各种奇葩限制等“雷人”事件,从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中,多数与反诈有关。
此前,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某网点人士对财联社表示,近年公安和电信部门对电诈的高发案率非常头痛,最终将落点定在钱上面,对银行的转账和取现要求日趋严格。作为银行网点,一旦所属客户和账户出现涉案问题,网点经理每次都须到有关部门解释和配合工作,在内部管理上也会“问责”。
张其函律师建议,银行在执行防范电信诈骗措施时,需要在保障金融安全和保护消费者便利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例如,可以采取风险评估、客户教育、技术手段等多元化措施,而不是单一地增加取款难度。
6月13日,上海某银行培训咨询公司业务人士对财联社表示,银行内部的反诈和反洗钱的流程已经非常规范,如果确需外部提供证明的情况, 建议可以与公安部门商议简化流程,尽量减少客户的时间成本和操作难度。
比如,银行和有关部门尽量通过增强技术手段来防范电信诈骗,包括利用系统联网共享信息,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评估同时,也能通过系统实时处理和审核,尽可能减少对客户正常业务的干扰。
财联社记者发现,自6月12日吉林银行事件发酵以来,不少网民除吐槽这一规定之外,还在各大平台留言区将矛头指向吉林银行。对此,李利明建议,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应当注意声誉风险,防止出现舆论事故。
电信反诈和存取款自由应如何平衡?
面对猖獗的犯罪势头,我国在前两年就电诈专门立法。
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张其函律师表示,从防范电信诈骗的角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吉林银行工作人员对外的回应来看,此举是派出所为了防止电信诈骗、保护居民财产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但是,张其函律师也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取款自由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银行和派出所,都无权设置法定程序以外的障碍,影响消费者的取款自由。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1995年对外颁布《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那么,在吉林银行本次事件中,“取款2万以上需要派出所事先审核”是否属于有关方面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可采取的动作?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并未予以回应。(记者 梁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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