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黑平台无法出金 “盗币”“骗币”“抢币”,立案难!委托律师终于成功刑事立案!
实务当中,很多受害人自己之前合法拥有的虚拟货币,结果被“黑客盗走了”、被“身边人把钱包助记词或者交易所密码偷走了”、还有“虚拟货币被骗子骗走了”,甚至“被人威胁把你的币敲诈勒索走的”,以及“线下交易过程中,收到币之后,强行把交易款抢走的”,诸如此类的情况,让拥有虚拟货币的人防不胜防。而且,据刘律师了解:这类案件越来越多!这也说明了,“坏人”对虚拟货币研究越来越多。那么,当受害人遭遇这类情况的时候,能够通过法律来维权,去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吗?另外:公安机关可以把这些坏人“绳之以法”,最终帮受害人“挽回损失”吗?
二、因为涉及“虚拟货币”,公安就可以不立案、不管你的遭遇了吗?
关于虚拟货币,人民银行曾经发布过三个文件,分别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3年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924通知)。在这三个文件中,主旨都是劝诫民众不要炒币的。所以:在老百姓的印象中,玩儿虚拟货币的人,都是在从事国家所不鼓励、不支持的事情。如果国家都不鼓励、不支持了,那么,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以“三个文件”为理由,来拒绝立案?
首先,无论是13年通知、还是94公告,924通知,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因此,上述三个文件,在刑法上均不能作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直接援用的法律依据,更不能以“三个文件”为理由,对虚拟币相关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其次,关于涉虚拟币案件是否属于诈骗、盗窃、侵占等财产犯罪,取决于虚拟货币是否能够被视为法律上的“财产”。从三个文件的内容来看,早在13年通知中,比特币的虚拟商品的属性就得到了认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优秀案例之一,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也同样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并且,在【(2024)沪0104刑初1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他人虚拟币,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虚拟币不仅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而且可以被纳入刑法上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范畴中。
此外,从后果上来说,由于虚拟货币可以产生一定经济利益,如果刑法上不对这种财产价值进行积极保护,那么,这相当于是:“公安机关”以“不立案行为”,来变相地支持和保护“盗币”、“骗币”、“抢币”等行为,一旦该现象成为一个产业链,这显然将极大地破坏社会公正秩序及违背民众的朴素情感。
所以呢,公安机关不能以人民银行与虚拟币有关的“三个文件”,来作为不予刑事立案的理由。在实务中,我们建议办案机关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评价,如果该案件确实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那么,即使案情涉及到虚拟币,办案机关也应当及时予以立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不立案的理由到底是什么?受害人真的不值得保护吗?
近期,刘律团队刚刚办理的一起——“因为在线下现金交易过程中,被骗币,抢钱”的案件,开始公安拒绝立案,最终刘律团队成功说服公安立案!
案情简介:张三是一名从事虚拟货币OTC业务的商家,由于,担心出金的过程中有赃款,所以,只接受现金交易。有一天,张三的朋友李四从微信群知道有买家王五想要用现金购买一批虚拟币,于是联系了张三和王五。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李四通过境外某加密聊天软件“飞机”与买家王五进行沟通,再通过微信与张三联系。等谈好交易的虚拟币数量、单价、交易地点之后,他们约定:
某天,在A地某高速路口,线下通过场外交易,以虚拟币和现金交换的形式,来进行交易。王五先通过境外某加密聊天软件将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发给李四,再由李四通过微信发给张三,王五在收到张三转入的虚拟币后,将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张三。
然而,在交易当天,张三在约定地点当面将虚拟货币转入王五提供的钱包地址后,王五却以未收到虚拟货币为由,将其准备的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120万现金,在张三验完之后,强行拿走,并让其他队友迅速开车带离现场。张三非常气愤,并认为王五肯定是故意“骗币”的,于是:立即通过110报警,并以王五涉嫌抢夺向A地公安机关报案。
起初,A地公安机关认为王五的行为涉嫌抢夺罪,但后来,公安机关又以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所报案的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表示不予立案,建议张三通过民事起诉来维权,并向张三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四、律师介入:事情反转!
张三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非常焦虑,他清楚地知道,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究王五的责任,民事维权之路何其漫长不说,民事法官大概率也会以“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不支持自己的损失。
后来,通过朋友的介绍,张三联系到刘磊律师团队,在咨询过后,张三认可我们团队的专业能力,以及以往办理的相关类似案例,决定委托我们团队进行刑事立案复议,本案由刘磊团队陈明冬律师前往当地办理。在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陈律师认为本案的行为性质应当属于抢劫罪,立即要求张三及时将交易聊天记录等证据保存。事后证明,我们的要求非常及时,在张三保存好相应证据后,王五就将“飞机”软件上的聊天记录全部删除(所谓的“飞机”聊天软件,有单向删除的功能,也就是王五可以删掉张三的聊天记录)。
经过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刘磊律师团队很快形成了一份《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随后,为了进一步加深对案件的理解,陈明冬律师跟随张三等人前往案发地,走访了附近的加油站,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分析,并与张三等人一起演示还原了整个案发过程。当日,陈明冬律师与张三等人前往A地公安局,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与承办民警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为表示尊重,陈明冬律师又与张三驱车前往当时处理本案的派出所,并与派出所所长汇报了复议的情况,并向派出所提交了一份复议材料副本。
因本案比较复杂,A地相关部门经过与陈明冬律师沟通,决定延长刑事复议期限,并申请A地检察院提前介入讨论本案,以能够对王五等人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
最终,A地公安局相关部门向陈明冬律师出具了《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以“有犯罪事实发生,属我局管辖”为由决定进行刑事立案。
经与办案单位沟通,王五“虚拟货币交易完成后,强行抢走交易款”的行为涉嫌“抢劫罪”,一旦该罪名成立,120万的金额,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五、律师观点:
1、人民银行发的“94公告”、“924通知”等文件,无法成为公安机关拒绝刑事立案的理由;所以,在这一块动歪心思的人,趁早打住!否则,下半辈子只能踩缝纫机!
2、虽然国家不支持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老百姓持有和非经营性的交易虚拟货币,不存在“收到赃款”和“以币换汇”的情况下,也不会触犯法律问题;
3、实务当中,虚拟货币往往被认为具有财产价值,虽然民法上,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认为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在刑法上,“盗币”、“骗币”、“抢币”,是另一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办案单位不能因为民事合同无效,就否认了刑事案件背后保护的法律关系。否则:以后,“盗币”、“骗币”、“抢币”的现象会成为一个产业链,变相地被“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行为”给保护起来,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刘磊团队简介:
刘磊律师
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GLG格理集团专家库成员,出版书籍《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实务、技术与法律解码》《反电信网络诈骗——守住你的钱袋子》。
专注区块链、虚拟货币、NFT、Web3.0、跨境支付、数据合规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办理300余起相关案件。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在公众号“律动币圈”、金色财经、巴比特、今日头条发表专业文章上百篇。针对虚拟货币、NFT的法律问题,曾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金色财经》等媒体的采访。曾受邀为“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人工智能课程”、“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区块链与法律课程”、“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领军人才培训班”、“海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授课。曾获盈科全国青工委“十佳未来之星”、盈科 (上海)“新十年·十青年”代表等荣誉称号。开设抖音号“上海刘磊律师”,为社会公众普及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的法律知识。
营鹏飞律师
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业务领域:金融商事争议、涉虚拟货币领域的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
陈明冬律师
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自2019年以来便深耕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具有丰富的、大量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合规及商事争议。
钱桑桑律师
钱桑桑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盈科“上海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律师、盈科上海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新型犯罪刑事辩护、数字货币解冻、租赁/买卖矿机矿算力争议解决。
何文轩律师
何文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LLM of City of Hong Kong,《数据合规实务系列课程: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主讲人。业务领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数据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