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创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尚需破解四方面要素制约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蓬勃发展,已成为农业转型升级、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推动力。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但与此同时,基层调研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问题。
一是土地、资金等要素紧缺,掣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一方面,作为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生产要素,近年来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政策和用地指标趋紧,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获得生产设施用房和农业管理用房等土地指标,对提升经营规模带来较大影响。同时,在部分地区,承包土地仍是农户的重要收入来源,部分农民不愿、不敢把土地长期流转出去,导致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期限短,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长期经营规划和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另一方面,农业投资周期长、回报慢、盈利少,并且需持续不断投入资金,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普遍较小,自身固定资产少,抵押担保能力弱,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依然突出。虽然近年来金融机构拓展了农机具、土地经营权等多种抵押贷款种类,但由于抵押标的物的价值较低,农业经营主体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额度低、贷款周期短,难以满足发展需要。
二是专业人才短缺,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有知识、有文化、会经营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或经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主要由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发展而来,而这部分人普遍存在年龄结构老化、经营理念落后、管理方式陈旧等问题,懂技术、懂运营、懂管理的复合型农业人才匮乏,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35周岁及以下仅占21%,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仅占1.5%;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35周岁及以下占19%,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占8%。
三是经营管理水平不强,削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目前绝大多数的农业经营主体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家庭式经营模式,没有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制度,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不清晰,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运作管理随意性大,发展活力不强。同时,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普遍以初级农产品鲜销为主,精深加工能力不强,中低档农产品多、高档农产品少,产业链还没有延伸到农产品包装销售、市场开发、品牌打造和研发创新等环节,产品整体附加值提升空间有限。
四是农业保险保障力度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差。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经营者“靠天吃饭”的状况依然非常明显,天旱雨涝、疫病袭击等自然灾害,将对农户产生毁灭性的打击。且相对于普通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规模较大、投资成本较高,再加上经营主体对市场供求变化研判能力不足,风险应对能力较弱,其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明显增加。虽然近年来各地推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保障力度和保障范围上均有了较大的提升,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多样性、不可预测性,保险产品的设计难以适应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还不能满足经营者的需求。以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为例,部分地区的最高赔付金额仅为400元/亩,若农户当年遭遇极端天气水稻损失100%,赔付金额甚至无法覆盖种子、化肥、农药等物化成本。
对此,建议:
一是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激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破解农业经营主体设施用地瓶颈。采取“规划引导+政策推动+法治联动”的方法,推动土地连片长期流转,增强农业经营规模稳定和经营主体投资信心。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涉农信贷产品,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
二是健全人才保障体系。积极搭建就业创业平台,完善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政策举措,推动人才“上山下乡”。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力度,提升整体素质。
三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利用财政支持、税费减免、电价优惠等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区域性或全国性农业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拓展营销市场。同时,开展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挖掘、培育、树立一批典型,增强示范带动能力。
四是增强抗风险能力。优化农业保险服务,结合各地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情况,不断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根据人力成本、物价水平的动态变化,科学测算农业生产经营成本,适度提高赔付标准。同时,探索建立农业保障基金,在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后,直接由农业保障基金对受灾农户进行补偿,最大限度降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风险。
(作者系民进中央参政议政特邀信息员、民进宁波市委会调研信息处副处长吴苗苗)